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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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日本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日本的作品在上傳到Wikimedia Commons之前必須在日本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來自日本的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管辖法律

日本自1899年7月15日起成為伯爾尼公約、1995年1月1日以來的世界貿易組織和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自2002年3月6日起生效。[1] 截至2018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出了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案,經修訂)2014年5月14日第35號法案)作為日本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知識產權法。[1] 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文本。[2] 2018年12月,文化廳根據跨太平洋夥伴關係的協議,宣布將著作權期限從作者死後50年延長至70年。[3]2018年12月30日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受影響。

持续时间

根據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案,經修訂為2018年5月25日第30號法案),

  • 版權在作者有生之年加70年有效。[35/1970-2018 Art. 51]
  • 如果作品是匿名的或假名的,版權持續時間為出版或作者去世後70年,以較早者為準。[35/1970-2018 Art. 52]
  • 合作作品:自首次出版起70年(或創作,如果未出版)。[35/1970-2018 Art. 53]
  • 以組織名義的作品的版權在出版後70年到期,如果作品在創作後70年內未出版,則在創作後70年到期。[1899-1931 Art. 53]
  • 當作者在前條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向版權局註冊作品時,前條不適用。[1899-1931 Art. 53.2]
  • 對於錄音,期限為出版後70年。詳見{{PD-Japan-audio}}。
  • 版權期限從2018年的50年延長至70年,在生效日期前版權已過期的作品不受影響。
  • 自2003年6月18日起,電影作品特別保護70年,而不是出版後50年,如果電影在創作後70年內未出版,則為創作後70年。[1899-1931 Art. 54]
    • 如果創作者在1971年之前作為他的作品出版,則為創作者死後38年。[1899-1931 Art. 22-3][1899-1969 Art. 3][4]
    • 1954年之前在日本製作並由38年前去世的人執導的所有電影都屬於公有領域。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模板{{PD-Japan-film}}。
  • 照片:1957年之前首次出版(或創作,如果未出版)的10年。[1899-1931 Art. 23]
  • 1956年12月31日或之前發表的照片的版權保護已結束,無論作者是否在世。
  • 1970年或之前的作品的保護期限是舊版權法和現行版權法下的較長期限。該條款尤其影響電影作品的版權狀態。
  • 如果該作品也在30天內在美國出版(或首次在美國出版),則它也受美國法律保護,但不受URAA恢復的影響。參見Commons:PD files/zh和共享资源:赫特图表。

不受保护

快捷方式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根據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案,最新修訂為2014年5月14日第35號法案),以下內容不符合版權條件。[35/1970-2014 Art. 13]

  1. 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2. 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行政法人團體……或地方行政法人團體……發布的公告、指示、通告等;
  3. 法院的判決、決定、命令和法令,以及政府機構在準司法性質的訴訟中作出的裁決和判決;
  4. 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法人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法人機關對前三項所列材料的翻譯、彙編。

期限

个人作品

作者逝世日期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45年12月31日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old-auto-expired}}
{{PD-Japan}}{{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逝世年}}
~1945年12月31日 1929年1月1日~1957年12月31日
1971年1月1日~
{{PD-Japan}} + {{PD-old-auto-1996}}
{{PD-Japan}}{{PD-old-auto-1996|country=Japan|deathyear=逝世年}}
~1945年12月31日 1958年1月1日~1970年12月31日 {{PD-Japan}} + {{Not-PD-US-URAA}}作品于URAA回朔日(1996年1月1日)仍然在日本受版权保护,因为冷战期间的作品在1971年之前从发表之日起38年有效。[1899 Art. 4][1969 Art. 52-1]
{{PD-Japan}}{{Not-PD-US-URAA|country=Japan}}请注意{{Not-PD-US-URAA}}不适用于2012年3月1日后上传的文件。
1946年1月1日~1967年12月31日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old-auto-expired}}
{{PD-Japan}}{{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逝世年}}
1929年1月1日~ {{PD-Japan}} + {{Not-PD-US-URAA}}
{{PD-Japan}}{{Not-PD-US-URAA|country=Japan}}请注意{{Not-PD-US-URAA}}不适用于2012年3月1日后上传的文件。
其他 作品仍然受日本法律保护。

匿名或笔名作品

如果作品的作者在其版权期限内公之于众,这会作为个人作品保护。例如手冢治(于1989年逝世)及其笔名“手塚治虫”都受人熟知,因此其作品将在日本受版权保护,直到2059年。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anon-expired}}
{{PD-Japan}}{{PD-anon-expired}}
1929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anon-auto-1996}}
{{PD-Japan}}{{PD-anon-auto-1996|country=Japan|publication=year}}
1946年1月1日~1967年12月31日 {{PD-Japan}} + {{Not-PD-US-URAA}}
{{PD-Japan}}{{Not-PD-US-URAA|country=Japan}}
其他 作品仍受日本法律保护。

集体作品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organization}} + {{PD-US-expired}}
{{PD-Japan-organization}}{{PD-US-expired}}
1929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PD-Japan-organization}} + {{PD-1996}}
{{PD-Japan-organization}}{{PD-1996|country=Japan}}
1946年1月1日~1967年12月31日 {{PD-Japan-organization}} + {{Not-PD-US-URAA}}
{{PD-Japan-organization}}{{Not-PD-US-URAA|country=Japan}}
其他 作品仍受日本法律保护。

旧照片

创作日期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46年12月31日 任意日期 {{PD-Japan-oldphoto}}
{{PD-Japan-oldphoto}}
1947年1月1日~1956年12月31日 ~1956年12月31日[5] {{PD-Japan-oldphoto}}
{{PD-Japan-oldphoto}}
1957年1月1日~(在10年内) 根据1970年版权法判定。(作为个人作品或笔名作品)
未在创作之日起10年内发表 {{PD-Japan-oldphoto}}
{{PD-Japan-oldphoto}}
1957年1月1日~ 任意日期 根据1970年版权法判定。(作为个人作品或笔名作品)

例外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Japan-oldphoto}} – 適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發布的日本照片,或1947年1月1日前拍摄的日本照片。
  • {{PD-Japan}} – 適用於創作者去世50年後的日本非攝影作品(有多個創作者,最後去世的創作者),或匿名或假名作者出版後50年。適用於作者在1968年之前去世的作品。
  • {{PD-Japan-film}} – 適用於1953年之前在日本製作的電影。
  • {{PD-Japan-organization}} – 出版50年後以組織/公司/公司名義的作品圖像。適用於1968年之前出版的以組織名義發表的作品。
  • {{PD-Japan-exempt}} – 適用於在日本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 {{GJSTU1}} - 適用於根據日本政府標準使用條款(1.0版)在政府網站上提供的內容。
  • {{GJSTU-2.0}} - 適用於根據日本政府標準使用條款(2.0版)在政府網站上提供的內容;與CC BY 4.0兼容。

非版權標籤:

  • {{FoP-Japan}}可以添加到包含建築作品的圖片中,這在全景自由規則下是允許的,但應提供其他標籤以顯示圖片在日本和美國的版權狀態。
  • {{AerialPhotograph-mlitJP}} – 版權所有者,日本國土交通省,允許任何人將圖像用於任何目的,前提是版權持有者的姓名正確。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OK。日本紙幣的設計以國家發布的通知形式發布,根據日本版權法,它們不受版權保護。[8] {{PD-Japan-exempt}}適用於他們。 [9]

最低限度

参见:共享资源:最低限度

2012年修訂的版權法第30-2條規定:

  • 第30-2條:在創作受版權保護的攝影、錄音或錄像作品時,可以復製作為作品附帶主題的其他版權項目,因為它們難以與作為作品主題的項目分開或隨著正在創作的作品進行翻譯(僅當它們是正在創作的作品的次要組成部分時)。但是,如果考慮到附帶作品的種類和復製或翻譯的方式,不公平地損害附帶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利益,則可以不這樣做。[10]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 艺术作品: 不可以 {{NoFoP-Japan}}除了第46条规定的特例。
  • 仅限建筑物: 可以 {{FoP-Japan}}

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經修訂為2014年5月14日第35號法)允許永久複製藝術作品位於公眾可以進入的開放場所,例如街道和公園 ,或在公眾容易看到的地方,例如建築物的外牆,僅供非商業用途。 因此,此類照片未達到Commons的自由版權門檻。

位於這些地方的建築作品(即建築物)可以被拍照,並且可以出於任何目的複制照片。§46(iv)包含非商業限制,僅適用於藝術作品。[1899-1931 Art. 46(iv)] 像太陽之塔這樣的建築可以被視為藝術作品討論。

關於建築物,2003年大阪地方法院的裁決 指出,為了使建築物獲得版權,它必須符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作品定義,具有審美表達的創造性。這意味著看起來普通的建築物不符合建築作品的版權保護條件。

更多資訊請參閱:

注意:根據日本版權法,日本的版權有效期為作者(即創作者/設計者)去世後或在聯合作品的情況下最後倖存的共同作者死亡後70年。 從今以後,作者的作品將免於版權並進入公共領域。[1899-1931 Art. 51]

邮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受版权保护但根据{{PD-Japan}},超过70年历史,或是发布于1968年1月1日的邮票属于公有领域。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下面圖庫中的徽標是 可以上傳。 日本版權法第2條規定,如果作品是以創造性的方式表達思想或情感,並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音樂領域,則該作品有資格獲得版權。[11]

日本法院裁定,文字標誌要具有版權,必須具有值得藝術欣賞的藝術外觀。僅由幾何形狀和文本組成的徽標一般也不受版權保護。

Asahi Breweries "Asahi" logo (DR) 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字母是一種溝通方式,人人共享。 字體的版權保護僅限於那些能像藝術作品一樣喚起藝術欣賞力的字體。[12]
Cup Noodles (DR) 東京高等法院的裁決:雖然形狀是程式化的,但文字排列正常,並保持其作為字母序列閱讀的功能。[13]
Olympic flag 東京地方法院的裁決:法院對承認該符號為受版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持否定態度,因為它被認為只是相對簡單的圖形元素。[14]
  • Furby玩具:utilitarian,因此作為藝術作品不受版權保護。在美國不實用,所以玩具的照片不能上傳到Commons。[15]

签名

参见:共享資源:何时使用PD-signature标签

OK代表典型簽名, Not OK代表書法簽名。該判例平成10(受)332(Hanrei Jiho No. 1730: 123)為字體設置了相對較高的藝術門檻。判例平成10(ワ)14675證明書法作品受版權保護[16]。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品是指以創造性的方式表達思想感情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音樂領域的作品”。簽名必須具有“能夠進行藝術欣賞的美學特性”,而不僅僅是“實用功能方面的美感”,才能獲得版權。

参见

引用

  1. ↑ a b Japa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9-01-22.
  2. ↑ Copyright Act (Act No. 48 of May 6, 1970, as amended up to Act No. 35 of May 14, 2014). Japan (2014). Retrieved on 2021-05-16.
  3. ↑ 平成30年12月30日施行 環太平洋パートナーシップに関する包括的及び先進的な協定(TPP11協定)の発効に伴う著作権法改正の施行について.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4. ↑ 1970年版權法,2003年6月18日第85號補充規定法
  5. ↑ 1899年版权法案(于1969年修订)第52-3条
  6. ↑ 平成18(ワ)15552: 著作権侵害差止等請求事件 (in Japanese). Tokyo District Court Civil Division 29 (2007-08-29). Retrieved on 2016-12-30.
  7. ↑ 日语维基百科w:ja:Wikipedia:屋外美術を被写体とする写真の利用方針(使用坐落在公众空间艺术品照片的标准)
  8. ↑ 日本のお金 近代通貨ハンドブック 大蔵省印刷局編 (Japan's Money Modern Currency Handbook Ministry of Finance Printing Bureau) 119 (1994).
  9. ↑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fication No. 76, 1984: Specifications of the Bank of Japan Notes scheduled to be introduced on November 1, 1984 - 10,000, 5,000 and 1,000 yen note.
  10. ↑ いわゆる「写り込み」等に係る規定の整備について.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11. ↑ [1]著作権法(昭和四十五年法律第四十八号)
  12. ↑ Tokyo High Court ruling 平成6(ネ)1470 (commentary)
  13. ↑ Tokyo High Court ruling 昭和55(行ケ)30, Supreme Court ruling 昭和55(行ツ)75 (commentary)
  14. ↑ Tokyo District Court ruling 昭39(ヨ)5594
  15. ↑ Sendai High Court ruling H13(う)177 (commentary)
  16. ↑ ...[I]如果作品有通過字母的選擇、字母的形狀和大小、墨的濃淡、筆觸、字母的構圖等相互結合來表達思想感情的審美元素,可能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作為一種藝術作品,展示了作者的個人表達。如果作品具有通過墨的大小、墨的濃淡、毛筆的移動或筆觸、字母相互組合的構圖等表達思想感情的審美元素,則被認為是是表達作者獨特表達方式並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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